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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事故赔偿案

作者:黄咸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4-09 16:42 浏览量:1191

      2011年X月X日上午,郭某乘坐于都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赣B26XXX号中型普通客车从于都县城回老家看望母亲。当赣B26XXX号中型普通客车途经利村乡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速过快,车辆方向失控后驶向车道左侧,在碰撞到左侧路边一棵大树后,车上的郭某和另外两个乘客被惯性从前挡风玻璃上抛出车外掉落在水沟中,赣B26XXX号中型普通客车在撞倒大树滑行至水沟中时,车头又挤压掉落在水沟中的郭某,造成郭某头部、胸部、左耳和腰部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郭某受伤后送入于都县中医院抢救治疗99天后出院。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郭某不负事故责任。郭某出院后,车方召集郭某等人调解,说除医疗费外最多只愿意赔偿2.5万元给郭某。郭某当时打电话咨询律师,黄律师建议这样的赔偿数额不要与车方调解。后双方调解无果,郭某委托我,经查阅相关材料和询问当事人后,我认为郭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出事前几年一直在赣州务工,调取相关证据后可以以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办理委托手续后,我去了赣州务工的地方调查取证获取相关的证据后,再带领当事人去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的伤残构成陆级伤残。我经详细计算向法院起诉车方赔偿郭某(医疗费车方已全额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检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后起诉法院后,车方在庭审过程中对郭某依据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项目提出异议,对有关计算标准认为过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师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郭某在赣州务工的事实,依法支持了郭某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项目,最终判决车方赔偿郭某19万余元,与起诉的标的只相差几千元,几乎是百分之百的支持了诉讼请求。判决后经过律师的努力和通过法院的执行,全部赔偿款也顺利赔偿到位。郭某对此案的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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